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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10條

教育部應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實施績效評量。 學校應配合前項績效評量,確實填具、提供相關資料及文件,必要時,教育部得進行查核。 第一項評量結果辦理績優之學校及其相關人員,教育部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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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