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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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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2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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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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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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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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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教育部應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實施績效評量。學校應配合前項績效評量,確實填具、提供相關資料及文…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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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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