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 第5條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5條

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學校名義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定明下列事項: 一、產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項目。 二、契約當事人應提供之必要經費或其他資源。 三、合作機構要求學校擔保其所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未對他人構成侵權者,應定明有侵權事項發生時,學校應負擔之賠償範圍。 四、產學合作獲得研究發展成果者,應定明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與運用。 五、合作機構須使用學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者,應定明其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 六、學校辦理產學合作購置圖書、期刊、儀器或設備者,應定明購置物及賸餘經費等財產管理運用。 七、相關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 八、產學合作涉及土地或建物出租利用者,除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公立學校依國有財產法或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應定明收取租金或利用費;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應定明收取租金或利用費。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應就其推動事項,統籌前項契約事宜,確認契約內容與相關法令相符,並督導履約進度,處理爭端,提供學校師生相關諮詢服務。 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 產學合作涉及興建建物者,公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1條前條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五條第一項之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一…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第3條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第4條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就教學及研究特色,配合校務發展,進行整體規劃;並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第6條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第6-1條前條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五條第一項之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一…第6-2條合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二、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設備。三、…第7條學校不得對其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第8條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合理控制成本,以現有資源辦理,並以有賸餘為原則。第9條產學合作方式涉及政府機關出資、委託辦理或補助者,應符合各該政府機關之法規規定。學校接受教育部…第10條教育部應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實施績效評量。學校應配合前項績效評量,確實填具、提供相關資料及文…第11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之二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
← 第4條看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