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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6條

學校為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校級及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並作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產學合作推動單位。 前項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應包括辦理校外實習業務人員、合作機構代表、學生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其任務如下: 一、督導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三、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四、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五、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六、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一項院、系、所、學位學程或科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定之;其任務如下: 一、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二、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三、擬訂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學校進行前項第二款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應就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建立評估機制,並派員至實習機構現場評估後,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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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第3條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第4條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就教學及研究特色,配合校務發展,進行整體規劃;並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規定,…第5條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以學校名義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定明下列事項:一、產學合作之標的及交付…第6-1條前條校外實習,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就下列事項,納入第五條第一項之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後,始得辦理:一…第6-2條合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二、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設備。三、…第7條學校不得對其授權之技術或其他事項,擔保其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第8條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應合理控制成本,以現有資源辦理,並以有賸餘為原則。第9條產學合作方式涉及政府機關出資、委託辦理或補助者,應符合各該政府機關之法規規定。學校接受教育部…第10條教育部應就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實施績效評量。學校應配合前項績效評量,確實填具、提供相關資料及文…第11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之二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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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