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科學校法
› 第10條
專科學校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設立及類別
專科學校以分類設置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置,每類各設若干科。 專科學校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專科學校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各校應依前項標準,設定學校合理之發展規模,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作為規劃調整類科及招生名額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學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
「設立及類別」的其他條文
第4條
專科學校分國立、直轄市立(以下合稱公立)及私立。國立專科學校及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教…
第5條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或專科部之縣(市),依法遴選公立技術型高級…
第6條
為提升實用專業人才素質,增進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品質,教育部得依法核准符合大學設立基準之專科學…
第7條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者,由教育部核定後…
第8條
專科學校因學校發展需要,得申請變更學校名稱,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核…
第9條
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
第11條
專科學校得設進修部;其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第12條
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
← 第9條
看 專科學校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