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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13條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條及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二條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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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