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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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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13條
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
第十條
第一項第八款、
第二十條
及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二條
至
第六十二條
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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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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