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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14條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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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