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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19條

專科學校得依照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其規定由學校擬訂,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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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