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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16條

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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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