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學校法 › 第17條

專科學校法 第17條

專科學校各科置主任一人,綜理科務。 科主任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依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 專科學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其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得置副主任,由校長就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或講師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以輔佐科主任推動學務。 科主任、副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專科學校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