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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條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如下: 一、病理專科法醫師。 二、精神專科法醫師。 三、臨床專科法醫師。 四、牙科專科法醫師。 五、毒物專科法醫師。 六、生物專科法醫師。 七、其他經法務部指定之專科法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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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