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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3條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得應專科法醫師之甄審。 前項訓練包括學程及實習,其內容如附表。 第一項之訓練應由法務部指定具有專科法醫師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之。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者,前項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發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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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