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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5條

法醫師申請專科法醫師甄審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之: 一、法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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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