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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6條

專科法醫師甄審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前項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 前項甄審總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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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