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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5條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5條
訓練醫院應設專科護理師之專責培育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科護理師訓練計畫、執行及成效之定期檢討。 二、訓練課程與師資之安排、執行及檢討。 三、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其指導、輔導及管理之規劃。 四、訓練品質之維護及監測。 五、預立醫療流程訂定之參與。 六、訓練期間勞動權益之規劃及檢討。 前項專責培育單位成員,由護理及醫療部門主管組成,並由副院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護理及醫療部門主管分任副召集人。 專責培育單位,得與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四條
所定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合併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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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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