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6條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
訓練醫院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實施訓練前擬具訓練計畫,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 二、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名單登錄造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定期召開專科護理師專責培育單位會議。 四、定期檢討及評值教學計畫與訓練成果。 五、其他專科護理師培育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登錄之內容,包括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理師證書字號、專科護理師訓練科別、訓練起迄時間及工作年資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的其他條文
第4條
教學醫院得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訓練醫院;經認定者,發…
第5條
訓練醫院應設專科護理師之專責培育單位,辦理下列事項:一、專科護理師訓練計畫、執行及成效之定期…
第7條
訓練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訓練醫院之認定:一、申請認定之文件、資料…
第8條
訓練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定者,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訓練醫院認定經撤銷或廢止者…
第9條
訓練醫院之訓練課程(以下簡稱訓練課程),包括學科訓練及臨床訓練;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附…
第10條
前條訓練課程之訓練期間至少六個月,至多十二個月。結束訓練課程後,訓練醫院認有必要時,得進行補…
← 第5條
看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