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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
訓練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訓練醫院之認定: 一、申請認定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檢查、輔導。 三、喪失認定時應具備之訓練醫院條件。 四、未依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所定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業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專科護理師相關法規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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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