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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本訓練期間一年六個月,分基礎醫學訓練與臨床診療訓練,基礎醫學訓練 各科目成績均須及格,始得予以臨床診療訓練。 基礎醫學訓練期間八個月,其課程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臨床診療訓練期間十個月,其課程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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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