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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第12條

應考人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之一,申請各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 之審議,由考選部設漁船船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 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 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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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