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人依
第十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六、體格檢查表。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六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電話收發實地考試科目成績未達規定
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