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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 第16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相當高等或普通考試筆試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 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 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 分比計算之。相當初等考試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或電話 收發實地考試科目成績未達規定標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 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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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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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