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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第2條

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縣 (市) 衛生局所屬衛生所。 四、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 範圍指定機構為之。 華僑或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得於當地合格之醫療機構辦理。但體格檢查結 果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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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