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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第3條

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體格檢查,有下列疾患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 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其他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三款不堪勝任工作情形,由考選部會同各職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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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