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 第6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第6條

檢查醫師核對體格檢查表內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所填各欄資料無訛及 所貼照片與面貌相符後,應依表列檢查項目逐一檢查,詳實記載,並於檢 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再簽名蓋章及蓋所屬之醫療 機構印信。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