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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第7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或申請全部免試者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 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或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 議決定。審議結果認有複檢必要時,得由考選部指定醫療機構複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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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