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 第10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10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轉任資格,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得依原規定辦理原職改派。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