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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9條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之轉任人員,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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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本條例施行日期,除第八條及第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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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