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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指經下列各種考試及格人員,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者: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前,依考試法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三、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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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