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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 第10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10條
證明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司法院或法務部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及服務機關出具之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等文件。 前項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文件,如經原核發機關廢止,考選部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十九條
第一項第五款認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報請考試院撤銷其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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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3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
第4條
有律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律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免試。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一、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並曾任…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一、實任法官、檢察官。二、曾任公設辯…
第8條
證明第六條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聘書、教育部發給之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
第9條
證明第六條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軍法官考試及格證書、曾任上尉以上軍法官之任職令、任官…
第11條
證明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司法院派令、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各級法院服務證明書及服務機…
第12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一、綜合法學(一)三百分:憲…
第13條
應考人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本規則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或依第…
第14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第一試均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15條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
第16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
第17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第…
第1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經歷證件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
第19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
第20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
第21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本考試及格人員考試及格證…
第2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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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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