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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實任法官、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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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