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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4條

有律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律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或申請免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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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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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