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本規則規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之分階段考試程序、科目、成績計算及資格認定等事項,以確保考試之公平性及提升專業人員之素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6-20・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階段舉行。
第一階段考試未及格者,不得應第二階段考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牙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中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及藥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並分別經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前二項附表一藥師類科應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考選部應分別設醫師、牙醫師、中醫師、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均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一項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且無
第五條情事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發給及格證明文件;第二階段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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