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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牙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中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及藥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並分別經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前二項附表一藥師類科應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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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