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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 第6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牙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中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及藥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並分別經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前二項附表一藥師類科應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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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藥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考人有公務…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一及第七條附表三,自一…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階段…
第3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4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5條
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藥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應考人有公務…
第7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第8條
考選部應分別設醫師、牙醫師、中醫師、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
第9條
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第10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第…
第11條
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發給及格證明文件;第二階段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一及第七條附表三,自一…
← 第5條
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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