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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5條

應考人有醫師法第五條各款、藥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應考人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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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