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少年受保安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並另受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宣告,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定其應執行處分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執行其一,或併執行之。 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前項或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有關規定執行之;保護處分與保安處分併存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