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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事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調查、審理及執行程序,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處理,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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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