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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少年前案資料之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定期查核,必要時,並得請有關人員提供說明。 前項紀錄與資料,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少年事件少年身分之資訊,並應至少留存六個月。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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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