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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7條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以密件、遮掩、彌封、加密、編碼或其他適當方式,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無法見聞或知悉少年前案資料。 前項機關(構)就涉及應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得以另立卷宗、電磁紀錄或其他適當方法保存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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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