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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9條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業務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接觸少年前案資料之權限,並定期檢視其必要性及適當性。 二、使所屬及委外人員明瞭少年前案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作業程序及應遵守之相關措施。 三、要求妥善保管少年事件前案資料與儲存之媒介物,並遵守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取消無接觸必要者之權限,並確保妥善交接其所持有之少年前案資料。 五、確實依少年法院通知辦理少年前案資料之塗銷並回報該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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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