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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三項除外規定辦理時,得以適當方式說明可能之影響,使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依少年之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權衡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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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