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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第39條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39條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五、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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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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