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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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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50條
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具領者,依
第四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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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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