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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9條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並應報告法務部。 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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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