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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 第48條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8條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如係金錢,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如係物品,得於拍賣後將其所得歸屬國庫;無價值者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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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
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
「入校出校」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查驗其判決書或裁定書、執行指揮書或交付書、身分證明及其他應備文件。執行…
第38條
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依規定個別製作其名籍調查表等基本資料。
第39條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
第40條
學生入校時,應檢查其身體及衣物。女生之檢查,由女性教導員為之。
第41條
學生入校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校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通訊等有關規定,告知其父母或…
第42條
學生入校後,依下列規定編班:一、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得以完成一學期以上學業者,應編入一般教…
第43條
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析報告。但對於一年內分期執行…
第44條
學生出校時,應於核准命令預定出校日期或期滿之翌日午前,辦畢出校手續離校。
第45條
學生出校後之就學、就業及保護等事項,應於出校六週前完成調查並預行籌劃。但對執行期間為四個月以…
第46條
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檢察署…
第47條
學生在校內死亡者,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並即報知檢察官相驗,聽候處理。前…
第49條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並應報告法務部。前項情形如有…
第50條
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
← 第47條
看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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