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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48條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 一 節 入校出校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如係金錢,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如係物品,得於拍賣後將其所得歸屬國庫;無價值者毀棄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

「入校出校」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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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