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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11條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 各項措施,應配合與協助。 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安置少年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其他寄養或收 容教養等費用,由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負擔;必要時,得由當地 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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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