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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9條

第 二 章 福利措施
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或監 護人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虞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少年予以適當之保護與安置。 一、虐待。 二、惡意遺棄。 三、押賣。 四、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五、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前二項少年之安置,當地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設機構收容教養之, 並得酌收必要之費用。 前項寄養家庭之遴選、審核、輔導、評鑑、獎懲及收費等事項之規定,由 當地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機構負責人或個人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安置、輔導、保 護、寄養、收容、教養少年之期間,對少年有監護權。 少年之父母離婚者,法院得依職權、少年本人、其父母、檢察官或主管機 關之聲請,為少年之利益,酌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 條之限制,並得命其父母支付相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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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福利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與協助。依第…第22條發現有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足以影響少年身心健康之情事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第23條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行為者,檢察官、少年最近尊親屬、…

「福利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8條少年年滿十五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第10條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有關法…第11條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主管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與協助。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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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