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福利法 › 第8條

少年福利法 第8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 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雇主對少年員工應提供教育進修機會。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少年福利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