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少年福利法
› 第13條
少年福利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福利機構
私人或團體設立少年福利機構,應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主管 機關許可: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規模。 三、業務計畫。 四、經費來源及預算。 五、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籌設、許可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福利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少年福利事業,應設少年教養、輔導、服務、育樂及其他福利機構。對於遭遇不幸之…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由財…
第15條
少年福利機構應將年度預、決算書及業務計畫、業務報告書送請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對少年福利機構…
第16條
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不當之宣導或兼營營利事業。私立少年福利機構,辦理成績優良者,主…
第17條
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之。
← 第12條
看 少年福利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