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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福利機構
私人或團體設立少年福利機構,應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主管 機關許可: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規模。 三、業務計畫。 四、經費來源及預算。 五、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籌設、許可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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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