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福利法 › 第15條

少年福利法 第15條

少年福利機構應將年度預、決算書及業務計畫、業務報告書送請主管機關 核備。 主管機關對少年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及評鑑。 少年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 應設專戶儲存,專作增進少年福利之用。但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應專款 專用。 依前項規定所受之捐贈,應辦理公開徵信。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少年福利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