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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由財團法人附設者,得免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 辦理者,原許可失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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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